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6.2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一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纳税人申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确认的办理条件、所需资料目录、受理机关、办理流程等;
2.税务总局应当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