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制度。
二、税费
征收
6.增值税征收
6.1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九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