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
建办厅[2017]32号 2017-4-24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司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4日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切实抓紧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精准度和协同能力。
二、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内容。市场主体申报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时应作出信用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应纳入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信用承诺书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以及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的重要参考。违背信用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健全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
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失信被执行人列为日常监管重点,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主体)等实施市场和行业限制、禁入措施。
(一)房地产、建筑业资质限制。建立完善房地产、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及时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将市场主体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况录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依法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制市场准入、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注册执(从)业人员,作出降低或撤销从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限制市场准入等处罚。(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限制房地产交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查询各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库,对失信被执行主体就商品房开发、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存量房和政策房交易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从严审核有关材料。完善住房开发、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于协助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房产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经查实,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惩戒。(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失信被执行主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从严审核规划许可;对涉及容积率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要从严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