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

发改外资[2018]1916号           2018-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12月29日消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行、国资委、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工商联,有关企业:

  合规是企业“走出去”行稳致远的前提,合规管理能力是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面。为更好服务企业开展境外经营,推动企业持续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共同制定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现予以发布,供企业参考。有关方面可以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制定更具体的合规管理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外汇局

全国工商联

2018年12月26日

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更好服务企业开展境外经营业务,推动企业持续加强合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考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及有关国际合规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开展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走出去”相关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及其境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机构等境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法律法规对企业合规管理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监管部门对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另有专门规定的,有关行业企业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和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

  第四条  合规管理框架

  企业应以倡导合规经营价值观为导向,明确合规管理工作内容,健全合规管理架构,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运行机制,加强合规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开展合规评审与改进,培育合规文化,形成重视合规经营的企业氛围。

  第五条  合规管理原则

  (一) 独立性原则。企业合规管理应从制度设计、机构设置、岗位安排以及汇报路径等方面保证独立性。合规管理机构及人员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应与合规职责产生利益冲突。

  (二) 适用性原则。企业合规管理应从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等实际出发,兼顾成本与效率,强化合规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企业应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持续调整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

  (三) 面性原则。企业合规管理应覆盖所有境外业务领域、部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体现于决策机制、内部控制、业务流程等各个方面。

  第二章  合规管理要求

  第六条  对外贸易中的合规要求

  企业开展对外货物和服务贸易,应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全面掌握关于贸易管制、质量安全与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关注业务所涉国家(地区)开展的贸易救济调查,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等。

  第七条  境外投资中的合规要求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全面掌握关于市场准入、贸易管制、国家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外汇管理、反垄断、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中的合规要求

  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全面掌握关于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履约、劳工权利保护、环境保护、连带风险管理、债务管理、捐赠与赞助、反腐败、反贿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境外日常经营中的合规要求

  企业开展境外日常经营,应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全面掌握关于劳工权利保护、环境保护、数据和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腐败、反贿赂、反垄断、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贸易管制、财务税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