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关税保证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和循环担保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 2018-12-26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可凭《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汇总征税,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2018年第70号执行。
二、对于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规定的纳税期限担保,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在保险期间内循环使用。
三、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