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2018-12-21
税务总局释疑:纳税人专扣信息31日起可用手机APP申报
专项附加扣除问题集锦 <莲税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国家税务总局>
累计预扣法下年度中间入职、离职如何进行衔接?<赵国庆>
【山东税务】12366热线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山东税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变更比较及研读 <陈旭>
总局权威解答: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填报易错“五提醒”<税务总局>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年度中间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赵国庆>
夫妻间各类“专项附加扣除”情形<北京税务>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1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