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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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相关政策一览表(2018)主席令第九号 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税[2018]98号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英文版)
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