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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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税[2018]98号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英文版)
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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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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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现就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二、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四、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五、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六、本公告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一)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

  (二)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三)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四)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五)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