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所有提供的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并以此为准。英文资料作为附件参考。

  第八条 由企业申请注册品牌的认可程序:

  (一)交易所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预审。

  (二)预审合格后,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及相关人员到申请企业实地考察,了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及执行情况、商品的内在质量及商品外观、包装、计量以及工艺流程等情况。指定质检机构应当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并填写现场检查表,提供完整的质检报告。

  (三)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对提供使用意见的用户,进行实地生产和商品考察。

  (四)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就注册品牌商品的包装、质量等情况,进行问卷调查或市场抽检。

  (五)交易所根据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考察以及交易所了解的其他情况等,在收到申请企业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可注册品牌的决定。

  (六)成为注册品牌后,申请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缴纳商品注册费与风险抵押金。

  (七)与交易所签署注册品牌合作协议,注册品牌管理专人接受交易所相关业务培训。

  第九条 由交易所直接认可为交割注册品牌的认可程序:

  (一)由交易所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通过查询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网站等方式,收集企业及商标注册等相关信息。

  (二)交易所按照第五条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生产企业的产能、开工率,以及问卷调查或市场抽检等情况,做出是否认可注册品牌的决定。

  第十条 交易所正式发布注册品牌认可通知,发布信息包括注册品牌的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住所、生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等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交易所每两年对注册品牌商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对其市场接受度进行市场调查,生产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检查及调查结果作为确定该品牌能否继续成为注册品牌的依据。

  质量检查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 主动申请并取得注册品牌资格的生产企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二)企业5%以上股权发生变更或者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注册品牌产品的商标、包装规格、包装标志等发生变化;

  (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动申请并取得注册品牌资格的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暂停其注册品牌资格:

  (一)质量检查结果无法达到交易所要求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向交易所通报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动的;

  (三)发生质量纠纷,企业未能积极配合解决的;

  (四)不配合交易所日常监督管理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时,交易所可以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交易所可以恢复其注册品牌资格。

  第十四条 主动申请并取得注册品牌资格的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注册品牌资格:

  (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变更组织形式的;

  (二)商品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三)整改后仍无法达到交易所要求的;

  (四)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亏损,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

  (五)生产企业解散、破产的;

  (六)不配合交易所日常监督管理的;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申请注册仓单的注册品牌货物来源进行核对时,注册品牌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由交易所直接认可的交割注册品牌发生以下情形的,交易所可暂停或取消其交割注册品牌资格:

  (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变更组织形式的;

  (二)商品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三)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亏损,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

  (四)生产企业解散、破产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注册品牌、相关生产企业以及品牌升贴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工作日内”,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