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注册品牌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8]481号 2018-12-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我所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注册品牌工作办法》,现将该办法内容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交割注册品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注册品牌工作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8年12月7日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注册品牌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注册品牌的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品牌分为交割注册品牌和免检注册品牌。

  实行交割注册品牌制度的期货合约,非交割注册品牌的商品,不得用于注册仓单。

  实行免检注册品牌制度的期货合约,免检注册品牌的商品,在注册仓单时可以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免于质量检验。

  实行交割注册品牌、免检交割品牌制度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 注册品牌的申请、认可、暂停、取消及日常管理等按照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质检机构以及相关生产企业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品牌注册

  第四条 交割注册品牌可由交易所直接认可,或由企业申请。交易所直接认可为交割注册品牌的,无须提供申请材料。

  免检注册品牌必须由企业申请。

  第五条 注册品牌的生产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法人;

  (二)产品的品牌拥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

  (三)信誉良好,产品市场接受度较高;

  (四)产品质量标准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六)产品投产达到交易所要求的年限;

  (七)企业上一年度开工率及产能达到交易所要求的水平;

  (八)相关商品销售区域覆盖期货合约规定的主要交割区域;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述规定第(六)、(七)款中的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六条 申请交割注册品牌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注册品牌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反映申请品牌产品外观、标识和包装情况的实物彩照,同时应注明包装方式、材料及规格、商标及标识所在部位;

  (五)商品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质量控制制度和执行标准等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检验项目列表、主要检验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证明材料等;

  (六)立项批复、环保验收合格文件的复印件;

  (七)经审计的近两个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八)权威质检部门签发的最近一个月之内的、不少于三个批次的商品质量测试报告;

  (九)企业内部近三个月的商品质量情况分析报告;

  (十)业务专人授权书,业务专人不得低于2位,其中1位要求为部门负责人或以上职务;

  (十一)近三年商品出厂价格数据;

  (十二)由交易所指定或认可的国内五家以上用户的近期商品使用报告,商品使用报告包括用户的企业介绍、行业地位、主要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规格、产品技术指标、符合标准等;

  (十三)1家以上会员单位出具的推荐书;

  (十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有提供的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并以此为准。英文资料作为附件参考。

  第七条 申请免检注册品牌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免检注册品牌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最近一个月内产品的质量指标出厂检验报告;

  (三)免检注册品牌产品交割的内部控制流程,包括产品流向的追溯机制,以及交割纠纷及赔偿应急处置制度等;

  (四)第六条所列(三)至(十四)项内容;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