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五)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相关主体予以重点

  关注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六)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七)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八)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严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严审查失信责任主体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

  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九)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对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等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二十)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对失信责任主体,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按照相关规定,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

  (二十一)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失信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

  (二十二)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失信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二十三)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失信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

  (二十四)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失信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依法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其被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十五)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依法予以撤销。

  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

  (二十六)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在对失信责任主体的纳税信用管理中,依法将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二十七)供外汇业务审批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相关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外汇业务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外汇局

  (二十八)依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二十九)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

  失信责任主体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