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1)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统称“失信责任主体”)。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财政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单位提供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其他单位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将其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
联合惩戒。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三、联合惩戒措施
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获取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国际发展合作署等
(二)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际发展合作署、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三)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责任主体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实施单位:自然资源部
(四)依法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认证证书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获得认证证书。
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五)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六)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审批参考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七)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审批参考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的审批参考。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八)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参考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保险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九)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加强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在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十一)依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参考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三)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四)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