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六条 【管理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第七条 【在线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国境外投资在线管理和服务平台(以下称“在线平台”)。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在线平台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在线平台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在线平台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章 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投资主体权利】投资主体可以就境外投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宏观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产业政策,为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提供宏观指导。

第十条 【信息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际投资形势分析,发布境外投资有关数据、情况等信息,为投资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优化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建立健全投资合作机制,加强政策交流和协调,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为我国企业开展投资创造公平营商环境。

第十二条 【利益保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推动海外利益安全保护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投资主体防范和应对重大风险,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一节 核准、备案的范围

第十三条 【核准范围】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办法所称**类项目包括:

(一) 涉及**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 涉及**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 其他**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行业包括:

(一)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 新闻传媒;

(四) 根据我国宏观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十四条 【备案范围】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类项目,也即投资主体直接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开展的非**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机构、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