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                2017-10-30

发改财金[2018]737号 印发《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下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全面提升我国社会诚信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红黑名单管理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联合奖惩合力。

  ——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相关主体行为的诚信度和发起联合奖惩的必要性,研究制定各领域红黑名单统一认定标准,依法审慎认定红黑名单。

  ——分类分级,区别对待。根据相关主体的诚信度,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联合奖惩措施。对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保护权益,鼓励修复。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畅通异议申诉等救济渠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守法诚信。

  二、科学制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标准

  (三)制定标准的部门。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各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认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广大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

  (四)规范红黑名单认定的依据。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五)不断完善名单认定标准。标准制定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监管领域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完善认定标准,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建立的目录清单,健全名单认定标准体系。

  三、严格红黑名单认定程序

  (六)认定名单的部门(单位)。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国家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授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红黑名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探索研究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