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林草局、农业农村部)
25.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实施单位:科技部)
26.限制因专利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实施单位:广电总局)
27.从严审查失信当事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申请。(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28.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
29.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最高法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有关单位)
30.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
31.限制取得表彰奖励,已取得的表彰奖励予以撤销。(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32.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33.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中央网信办)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2018年12月底前实现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