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科协

  铁路总公司

  2018年11月21日

附件: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法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药监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针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该主体实施者为法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该主体实施者为非法人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该主体实施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2.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3.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4.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5.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年第75号)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6.提供虚假文件行为。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以上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3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确定。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备忘录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各单位和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定期将执行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从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撤销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