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2.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
3.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
4.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5.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政府性资金申请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人民政府)
2.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
3.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财政部)
4.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互联网征信系统。(实施单位: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
5.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6.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7.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8.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9.限制设立金融机构,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从业资格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限制对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限制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
10.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险等服务。(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11.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12.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外汇局)
13.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实施单位:国资委、财政部)
14.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5.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6.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7.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
18.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医保局)
19.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20.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单位: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税务总局、应急部、林草局、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
21.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监管,一定期限内禁止严重失信主体生产、销售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22.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23.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统计监督核查或后续稽查。(实施单位: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