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制定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答:(一)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政府后续监管的客观需要。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以来,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经历了前置审批——后置审批——宽进严管的发展阶段,《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明确和规范了后置审批模式下的代理记账审批流程和管理要求。今年6月28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以创新监管管出公平和秩序。在放权的同时,事中事后监管这一手段必须硬起来。不断提高监管效能,使市场活而不乱。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确保“宽进”后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纳入监管视野,必须建立与“宽进严管”相配套的后续监管机制。为此,对于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门适当放宽对行业协会的前置审批管理的同时,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财政部门,应当相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事中事后监管,这本身就是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应有之意。
(二)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顺应行业协会综合监管模式的客观需要。中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以及民政部有关文件提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的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对相应领域社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履行监管职责。2016年,发改委等十部门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2016]2657号)中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的指导思想,即“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为此,在行业协会综合监管模式下,财政部门作为代理记账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其行业监管职责不可缺位。同时,《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管职责,明确综合监管过程中参与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不同主体间的关系,有必要通过制定出台相应的制度,界定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政府行业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之间、行业协会与会员之间等三方面关系。
(三)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是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代理记账行业发展迅速,全国新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数量成倍增长,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个人代账和无照无证代账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加剧了代理记账行业恶性竞争,损害了代理记账行业整体形象,影响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代理记账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且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和行政处罚手段,加大了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难度;等等。要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加强政府直接监管,建立政府部门间综合监管机制,有效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需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通过鼓励代理记账机构自发依法成立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推动行业执业标准化建设,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操作流程,提高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赋予行业协会相关职责职能。
(四)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的客观需要。在“放管服”改革红利的激励下,一些地区先行先试,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联合起来,纷纷自发成立了省级、市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官网“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经地方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数量已达60余家。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和政策指导,客观上存在行业协会设立程序不规范、归口管理部门不明确、监管支持引导力度不够、地区间管理差异性较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