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关于双重参保。为切实保护港澳台居民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和诉求,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六、关于政策衔接。为给未来的政策衔接安排留出空间,《暂行办法》规定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做出具体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有效证件及港澳台居民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等事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