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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维护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台湾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10月25日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台湾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聘雇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业时已经达到内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依法聘雇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应当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五条 [待遇享受] 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照居住地的相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或者居住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