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印发《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7]1553号                 2017-8-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交 通 运 输 部

  中 央 编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国 家 铁 路 局

  中 国 民 航 局

  国 家 邮 政 局

  2017年8月24日

附件: 

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33号)等有关要求,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就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违反运输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本备忘录所指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为从事运输、仓储、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联合惩戒的措施

除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各相关部门还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准入和支持方面的惩戒措施 

1、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道路、铁路、水路、民航运输和站场(港口、机场)经营业务,在班线和航线审批、经营许可等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