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3、现在只看上述对经营所得的规定吧,包括四种: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吐槽:无证经营、无照经营,算上述规定哪一站情况?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的话,这个“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太泛滥了。如果不算,是否可以不征税?其实,还是那个问题,非法经营取得的所得,不用税法评价,税法也评价不了,有其他部门法进行规范即可。税法只管收税即可,不用管是否依法取得执照或许可。所以,建议:将”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和”依法取得执照“删除。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刘金涛点评:
较之原个税条例,将”出租建筑物“改为”出租不动产“,更准确了些?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刘金涛点评:
1、原个税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现拟修改为:转让不动产;增加: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特别是后者,消除了实务中对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疑问。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刘金涛点评:
注意,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确定,并不是条例授权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新所得种类的权力。
第七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刘金涛点评:
现行有效的文件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8号)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