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结:判定是否来源于境内,主要标准为:1)标的(利益)所在地或来源地;2)经营(劳务)活动所在地。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的年度连续满五年的纳税人,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刘金涛点评:
1、因新个税法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发生变化(由一年改为183天),本条也相应需要修改。条例意见稿还对程序性要求做了明确,即:向税局备案。
2、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从第六年起,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同时满足:1)连续五年内每年都至少在境内居住满183天;2)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例如:约翰自2019年开始至2023年连续五年每年都在境内居住至少183天且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则在2024年还在境内居住满183天时,就需要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不满足上述上述条件之一者,即:1)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2)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则可以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程序性要求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思考:“单次离境超过30天”规定的意义何在?既然新个税法将居民纳税人的标准改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注意这个“累计”字样,那么规定“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与之有何关系?本人百思不得其解!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刘金涛点评:
疑问:为何不就此修改条例的良机,将工资薪金所得实务认定中得错误认识、做法一并修正?可以预见到以后工资薪金所得的实务争议,还会延续
(二)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刘金涛点评:
1、比原个税条例只规定了劳务报酬所得范围(外延),增加了劳务报酬所得的定义(内涵)。值得肯定。
2、其他内容与原个税条例规定一致。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刘金涛点评:
1、对新个税法所说的“经营所得”的(范围)外延做了明确,但到底“经营所得”的定义(内涵)为何?只能靠自行归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