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刘金涛点评: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这一规定与原条例一致。
2、个税法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条例意见稿对何为“从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作出定义,其实就是定义了“从”=来源于。
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按照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计算。
刘金涛点评:
1、个税法规定,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条例意见稿对如何计算在“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作出明确,即:按照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计算。实务中,应结合出入境记录来算。思考:如果是偷渡出入境呢?税法考虑不到那么细,毕竟偷渡者属极端例外。
2、原条例规定,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上述在境内居住时间。条例意见稿未见相关表述,即:删除了原规定。以后计算境内居住天数时,临时离境不扣减?个人观点: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既然这里没说,那就是2019年1月1日起临时离境不扣减境内居住天数。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刘金涛点评:
1、一般以本条规定为准。2、特殊情况,留待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刘金涛点评:
只要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境内,都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刘金涛点评:
在境内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境内,都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刘金涛点评:
承租人在境内,即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刘金涛点评:
特许权在境内被使用所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五)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刘金涛点评:
1、根据国际惯例,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由财产所在国征税。
2、其实,只要转让标的在境内取得的所得,即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六)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
刘金涛点评:
稿酬所得、偶然所得,这两项所得,如果支付、负担方为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则该项所得为来源于境内所得。
(七)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刘金涛点评: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若是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即为来源于境内所得。
补充:
1、相对于原个税条例,增加了:1)稿酬所得、偶然所得是否来源于境内的判定;2)经营活动所得是否来源于境内的判定;3)细化了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外其他财产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