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借入款项”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借入款项”科目余额中属于短期借款[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短期借款”科目;将原账的“借入款项”科目余额中属于长期借款[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科目。

  (3)“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应付社会保障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应付社会保障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应付社会保障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

  (4)“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5)“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交增值税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值税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6)“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测绘事业单位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应交税费(如应交的教育费附加)、长期应付款(如存入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保证金)、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其他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7)“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预提费用”科目。其中,测绘事业单位在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中核算了借入款项的应付未付利息的,应当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固定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存”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存”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存”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非财政补助结转”、“专款结存”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非财政补助结转”、“专款结存”科目的余额内容。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转”、“专款结存”科目的测绘事业单位,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非财政补助结转”、“专款结存”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