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转”、“专款结存”科目的测绘事业单位,应当对原账的“非财政补助结转”、“专款结存”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买的库存材料、测绘项目成本和经营产品中支付的款项、预付账款等)的金额,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收入中已经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收入(如预收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计入收入尚未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应收账款)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未设置“专款结存”科目的测绘事业单位,原账的“拨入专款”、“专款支出”科目有余额的,还应当按照原账“拨入专款”科目余额中拨给本单位的部分减去“专款支出”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加上专款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专款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专款资金尚未计入专款支出(如购买的库存材料、测绘项目成本和经营产品中支付的款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三)“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按照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1)调整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收入的金额和没有计入收入的金额。对发生时计入收入的金额,再区分计入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和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按照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调整预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由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调整其他应收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项的金额,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4)调整库存材料、已完测绘项目、经营产品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库存材料”、“已完测绘项目”、“经营产品”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已经支付资金的金额和未支付资金的金额。对已经支付资金的金额,划分出其中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