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4.2规定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十四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