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北京、河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海南、陕西、青海、工银租赁等分行和子公司资产管理不够规范。一是在建工程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涉及金额7.13亿元;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未处置、处置收入长期挂账,涉及金额3.85亿元;三是无形资产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2975万元。

(三)河北、黑龙江、江苏、宁波、安徽、陕西、厦门、江西、湖南、海南、重庆、青海、工银租赁等分行和子公司贷款管理不够规范。一是工银租赁超额授信;二是违反规定程序发放贷款,如江西分行将同业拆入资金17.09亿元直接发放给融资客户;三是部分贷款支付方式及实际用途不合规,涉及金额5.7亿元,如青海分行将按规定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改为自主付款等;四是部分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如江苏、江西分行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江苏分行部分贷款资金转为保证金存款,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五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整改不到位问题。如安徽、宁波分行存在融资平台贷款清理未对应到具体贷款项目、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的贷款未纳入融资平台贷款等问题。

(四)江苏、安徽、福建、重庆、宁夏等分行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32.29亿元;厦门分行将贴现资金转回保证金来源方,套取银行信贷资金3700万元。

(五)北京、河北、大连、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厦门、重庆、陕西等分行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如将部分应划分为关注类的贷款列入正常类,将部分借新还旧类贷款列入正常类。

(六)宁波、江西、湖南、深圳等分行税收缴纳不规范。一是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深圳分行未及时缴纳部分海外代付业务应代扣缴利息税、营业税共计5600万元。

对上述问题,财政部已依法下发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求工商银行进行整改。工商银行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目前相关问题已基本整改到位。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3年财政部组织驻湖北、浙江、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青岛、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集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以及财险公司下属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青岛、上海、四川、贵州、云南等分公司的201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表明,太保集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较为有效的财务管理模式,近年来公司业务稳步增长,市场占有率居于行业前列,盈利能力持续提升,专注保险主业的发展战略取得积极成效。但在财务会计核算、职工薪酬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太保集团、寿险公司、资产公司、财险公司及其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青岛、上海、四川、贵州、云南等分公司部分会计事项核算不实。一是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和支出,涉及金额12811万元;二是部分费用核算不实,涉及金额8840万元,如全辖未按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太保集团无依据预提部分保险及三会管理费用和投资者关系费用,辽宁分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中虚列部分业务宣传费和宣传用品费等;三是应计未计收入,如天津分公司未将2005年至2010年期间无法支付的赔付款57万元及时结转收入等;四是个别核算科目不实,涉及金额4216万元,如寿险公司在“咨询及审计费”科目列支部分手续费,青岛、上海、贵州分公司在“会议费”科目列支部分招待性支出等。

(二)太保集团、寿险公司、资产公司、财险公司及其山西、内蒙古、辽宁、青岛、上海、四川、贵州、云南等分公司薪酬管理不够规范。一是太保集团、寿险公司、资产公司职工薪酬1.4亿元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二是在费用类科目列支职工工资性支出,如在“业务及管理费”和“理赔费用”科目列支员工交通费及通信费补贴,在费用科目发放员工福利等。

(三)财险公司上海和云南分公司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规范,涉及金额1216万元,如以“会议费”和“培训费”等名义支付手续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