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三十一号)

为切实履行金融企业会计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3年财政部统一组织对部分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的201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检查。一是围绕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重大财税政策情况,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21家分行和2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信贷管理、资产管理、职工薪酬、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理财资金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情况开展上下联动检查,规范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财务、风险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保障国家各项政策贯彻落实。二是针对保险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情况及其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情况,对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10家省级分公司开展上下联动检查。三是结合券商企业经营实际,选取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3家子公司开展重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进行公告。

检查结果表明,被查金融企业治理结构基本健全,财务管理较为规范,内控制度渐趋完善,风险管理较为有效,经营状况较为稳健,效益指标不断改善。但检查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部分企业未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部分会计事项核算不实;二是部分企业薪酬管理和核算不规范,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外列支职工工资性支出;三是部分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未按规定计提准备金;四是部分企业内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违规办理票据贴现、承兑业务,部分贷款项目贷前调查不充分、贷款审核及贷后管理不严,部分企业套取业务手续费和虚列费用问题较为突出;五是部分企业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在集中审理、反复论证和充分听取被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依程序下达了处理决定,责令被查单位调整账务、补缴税款、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同时,通过约谈、通报、下达管理建议书等多种方式,督促被查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处理决定。针对检查发现的其他监管部门职责内的问题,财政部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截至目前,各被查单位对检查问题的整改基本到位。

财   政   部

2014年10月22日

附件:  2013年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及落实整改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3年财政部组织驻上海、广西、河南、河北、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湖南、深圳、海南、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及其所属的北京、河北、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湖南、深圳、海南、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1家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及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租赁)、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信)2家子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表明,工商银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注重优化信贷投向及资产结构,业务规模和经济效益稳健增长,发挥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但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职工薪酬管理、内部控制、信贷管理和中间业务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总行及北京、河北、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湖南、深圳、海南、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工银租赁、工银瑞信等分行和子公司部分会计事项核算不实。一是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和支出,如江苏省分行将以前年度融资成功费21574万元推迟计入2012年度;二是将利息收入计入中间业务收入,如吉林省分行将以投融资顾问费的形式收取的贷款利息9704万元,纳入中间业务收入核算等;三是少计租金、利息等收入6887万元;四是个别核算科目不实,如在“业务宣传费”等科目列支招待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