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六条 已获得等级且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税务师事务所不需要重新申请、报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但分支机构有变动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报送其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中税协会长专题会对复核后的AAA**、AAAA**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降低或取消其等级,符合认定标准的向社会公告。地方税协公告**、A**、AA**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第十八条 对报送资料或填报信息不实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扣除相关项目的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等级及下一年度的等级申请资格并通报。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获得等级后有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涉及等级认定的,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依据本办法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集团化规定
第二十条 具有母子、总分、母子加总分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应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分支机构名称字号中应包含总部字号。
(三)开展一体化工作,实现品牌标识、人事管理、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业务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五统一”。
(四)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进行集团化的,原所应在一年内办理注销或变更名称。
(五)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可以合并计算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及业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协可根据本办法制定**、A**、AA**的具体认定办法,报中税协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费用。从事等级认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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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doc   
附件二: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