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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5]18号                      2015-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经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批准,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年4月10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提高社会知名度,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由事务所自愿申请,中税协和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审核认定。

第四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分为五级,即**、A**、AA**、AAA**、AAAA**。中税协负责AAA**、AAAA**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地方税协负责**、A**、AA**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证书由中税协统一设计制作,牌匾由中税协统一设计、由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分别制作;因开拓业务等特殊需求,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可向中税协申请制作个性化牌匾,批准后由地方税协监制。

第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核心竞争力,享有执业信誉。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七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AAA**、AAAA**税务师事务所及其颁发牌匾的分支机构业绩标准;并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调整业绩标准。
地方税协负责制定本地区**、A**、AA**税务师事务所的业绩标准。

第八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含)以上合格。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地方税协申请等级。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原所变更或注销的相关证明(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适用);
(四)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五)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六)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应交已交税金统计表;
(八)内部管理制度;
(九)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地方税协受理税务师事务所**、A**、AA**申请后,应组织审核小组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写出审核报告。地方税协对申请AAA**、AAAA**的事务所进行书面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中税协对申请AAA**、AAAA**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实地审核,或委托地方税协对其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二条 实地审核结束后,中税协或地方税协就发现的问题向税务师事务所下发整改通知。

第十三条 中税协会长专题会对经审查、审核的AAA**、AAAA**税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进行审议,地方税协会长专题会对经审查、审核的**、A**、AA**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分别由中税协、地方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地方税协认定的**、A**、AA**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应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中税协备案。

第四章 等级所管理
第十五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每年在常规报送资料和行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对已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复核,每三年按附件1规定的内容进行一次实地审核。
对书面复核指标异常的税务师事务所或首次符合授牌标准的分支机构须进行实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