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间的会计差错及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报告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比照本准则第十五条(三)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编制比较财务报表的,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收入或费用以及其他相关项目;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累计盈余,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第五章 报告日后事项
第十八条 报告日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报告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报告日的报表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包括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报表舞弊或差错等。
第十九条 报告日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报告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报告日已编制的报表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条 报告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报告日的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如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