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会计调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8]9号         2018-4-19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答记者问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会计调整(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5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杨海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电话:010-68552898

  传真:010-68552531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

  1.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会计调整(征求意见稿)

  2.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会计调整(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4月19日

  附件1:

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会计调整(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会计调整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会计调整,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对其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报告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或披露。

  会计政策,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具体原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制定的、适合于本会计主体的会计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如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等。

  会计估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对其结果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

  会计差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出现的错误。会计差错通常包括计算或记录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产生的错误、财务舞弊产生的影响等。

  报告日后事项,是指自报告日(年度报告日通常为12月31日)至报告(包括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下同)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

  第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本准则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各方批准或备案。

  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并按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