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9.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实施单位:科技部)

  10.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实施单位: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1.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12.在申请信贷融资、财产保险或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行为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

  13.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4.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15.将惩戒对象失信信息作为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6.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7.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18.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9.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20.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变更持有银行卡清算机构和非银行卡支付机构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批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21.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22.在审批保险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以及在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保监会)

  23.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相关主体担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参考;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相关主体担任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考;对相关违法失信主体已成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予以重点关注;对相关违法失信主体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机构从业人员的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地方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机构)

  24.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被相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单位)

  25.惩戒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保监会)

  26.限制惩戒对象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27.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等荣誉。(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28.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等公示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信息。(实施单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

  四、其它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