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计提比例一旦确定,原则上应当保持3年以上有效。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须调整计提比例,应当由保险机构总部商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自下一年度进行调整。

  第九条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农业保险自留保费的,可以暂停计提。

  第十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实现年度及累计承保盈利,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其总部应当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利润准备金,计提标准为超额承保利润的75%(如不足超额承保利润的75%,则全额计提),不得将其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一)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且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低于70%;
  (二)专业农业保险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且其综合赔付率低于70%;
  (三)前两款中,保险机构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专业农业保险机构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为负的,按照其近3年的均值(如近3年均值为负或不足3年则按0确定),计算应当计提的利润准备金。
  其中,财产险行业综合赔付率以行业监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保险机构综合赔付率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大灾准备金,并在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逐年滚存,逐步积累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