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财法[2013]10号              2013-1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决定取消下放财政部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项,下放管理层级3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后的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后续监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

财政部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其他共同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财政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8号)取消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3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相关法规—— 
税总发[2013]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取消和下放117项行政审批项目 印冠名发票审批取消 

税总法便函[2013]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