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正常的信息环境。

(四) 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证券挂牌事宜的咨询并获得甲方的指导。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一) 乙方同意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本协议,接受甲方的自律管理。

(二)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公开问询,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配合甲方开展的现场检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三) 乙方应督促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遵守业务规则,接受甲方自律管理,按照甲方要求签署承诺及声明,并按时履行在公司申请挂牌、证券交易、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等过程中做出的承诺。

(四) 乙方应按业务规则向甲方缴纳挂牌费。

(五) 乙方应按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

(六)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挂牌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六条 挂牌费

(一)挂牌费包括挂牌初费和挂牌年费。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同意挂牌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纳按照挂牌首日总股本计算的挂牌初费,并在每年7月15日以前一次性缴纳按照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的本年度挂牌年费。挂牌当年的挂牌年费按照挂牌首日的总股本和自挂牌日的次月至当年年底的月份数予以折算,与挂牌初费一并缴纳。

乙方于7月15日(含)前申请股票终止挂牌且甲方受理的,本年度挂牌年费按照上一年度末总股本和自当年年初至受理终止挂牌申请当月的月份数予以折算,于终止挂牌前缴纳。

乙方证券终止挂牌后,已缴纳的挂牌费不予返还。

(二)乙方逾期缴纳挂牌费,甲方有权每日按应缴纳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保留向乙方主张其违约造成之全部损失的权利。

(三)甲方经有权机关批准对挂牌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第七条 甲方可以合理使用乙方通过甲方系统提交的任何公开或非公开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复制、创造衍生成果、授权第三方使用等。

甲方出于遵守法律规定、应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需要,可以披露前述资料。

第八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申请使用的证券简称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享有的知识产权。

对于甲方依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本协议对乙方证券简称、企业名称、商标、网站地址等的使用,乙方应当保证甲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享有的知识产权。乙方同意,如有任何第三方主张甲方前述行为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向甲方提出主张,乙方应当单独承担因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突发事件导致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及行情发布等出现异常情况,以及甲方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申请终止或被甲方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本协议自终止挂牌之日自动解除。本协议解除不影响甲方依法向乙方主张本协议项下未结费用、滞纳金支付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条 与本协议有关或者因执行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之日起的30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采取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