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征求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5·3”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队伍建设决策部署,落实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司法部在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基础上,并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司法部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移动客户端查阅《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8年3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fbkss moj.gov.cn,或通过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移动客户端留言。
司法部
2018年2月5日
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建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司法部起草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办法》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5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厅字〔2015〕25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明确了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司法考试制度衔接等内容,并明确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相关部门等单位组织实施,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此,司法部着手开展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的相关工作。研究起草工作立足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实际和法学教育供给现状,围绕提高法治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重点就考试报名专业学历条件、考试方式方法、考试内容以及特殊政策等进行了*调研,合理吸收了全国人大代表、教育部、部分政法院校以及广大考生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7章28条,具体为: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法律依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考试要求及实施主体作出规定。第二章考试组织,共3条。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在考试组织实施管理中的职责。第三章报名条件,共2条。分别规定了考试报名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即禁止条件),该部分按照《意见》规定,对专业学历条件、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第四章考试内容和方式,共5条。规定了考试组织形式、考试方式内容、命题及录取等内容。第五章资格管理,共4条。规定了资格授予及后续管理的问题,明确建立取得资格人员档案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第六章违纪处理,共2条。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第七章附则,共7条。分别对新旧制度衔接、放宽政策、港澳台居民和现役军人报名条件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一)关于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根据两办《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办法》明确了应当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增加了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