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报名专业学历条件。《实施办法》贯彻落实两办《意见》,明确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历条件为:“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三)关于考试方式方法。在继续坚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基础上,《实施办法》在考试方式方法上进行了完善。一是增加了计算机化考试的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的方式,为推广计算机化考试提供依据。二是采取两部分考试的方式。为进一步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同时,为充分发挥两部分考试的选拔功能,减轻考生复习备考压力,明确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四)关于特殊政策问题。《实施办法》在附则部分就有关特殊问题进行了规定。一是妥善处理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人员的报名专业学历条件问题。对《实施办法》施行以前已入学或已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仍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报名专业学历条件执行,以充分考虑社会各界和考生的合理诉求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不同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二是在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继续实施放宽政策。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等方面的要求,《实施办法》明确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三是规定港澳台居民及现役军人的考试政策。明确港澳地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实施办法》,不再单独为港澳台考生制定考试实施办法。同时,考虑到军队系统考生的构成现状和军队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需要,在《实施办法》中规定,现役军人报考办法由司法部商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四是延续司法考试相关工作做法。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