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通知第一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解读:本条重点关注一下第二、三条的执行时间。两条规定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都是为了衔接已失效或执行到期政策。其中,第二条规定因为财税字[1999]210号文已在201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中明确失效。第三条规定是因为财税[2009]151号规定:“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相关法规——
财税[2004]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