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财法[2014]1号                                                            2014-0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决定取消和下放财政部3项行政审批项目,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后续监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

财政部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 财政部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8号) 取消 2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