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ITER计划采购包合同清单的通知

财税[2014]11号                                                          2014.2.12

辽宁、安徽、四川、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现将第二批ITER计划采购包合同清单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采购包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附件:第二批ITER计划采购包合同清单

附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采购包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号           201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和《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现将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以下称ITER计划)采购包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与中国国际核聚变能源计划执行中心(以下称ITER中心)签署的ITER计划采购包合同,销售给ITER中心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ITER计划采购包合同清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ITER计划执行进度陆续下发。

ITER计划采购包合同清单下发前,已征收入库应予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三、ITER计划采购包合同金额与合同实际执行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合同实际执行结果免征增值税。

附件:ITER计划采购包合同清单(200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