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

财会[2014]10号            2014-02-17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 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 合并范围
  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臵、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 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
  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第九条 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