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启动全国项目(行业)联查。在**清年度非居民税源的基础上,对铁路、高速公路、港口建设等非居民参与的国家或地区重点工程项目,以及金融服务、建筑设计等行业劳务大项目,启动全国项目联查,识别管理漏洞,规范税源管理,查处偷避税行为。
(十六)继续加强外籍个人“一人一档”资料管理,提高年所得1 2万元申报的人数和质量。更好地利用情报交换、纳税约谈等方式,识别和查处外籍个人利用境外支付方式进行避税和恶意税收筹划,提高外籍个人和税务代理的税法遵从度。
(十七)继续推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基础信息系统软件的试点和在全国范围内的逐步推广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软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十八)建立非居民管理与情报交换相互支持的机制。完善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纳税申报体系,改变基层手工制作情报的方式;强化情报请求和使用,为非居民管理提供信息来源和手段。
(十九)加强与非居民税源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合作,主动寻找非居民税源,探索加强税源管理的新方式。与外汇管理局加强协作,研究与外汇管理局对服务贸易对外售付汇的共同试点和数据信息共享合作,同时做好数据共享到位以前过渡期间税务部门开具售付汇凭证工作。
四、完善居民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机制,推进“走出去”发展战略
(二十)为我国企业和个人境外投资提供优质税收服务。修订和完善我国居民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补充和细化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关内容,进一步介绍我国居民主要投资国的税收法规和征管制度。畅通我国居民境外投资宣传和咨询渠道,通过各种培训和座谈会,主动解答其所关心的各类问题,加强税收辅导。进一步宣传和执行相互协商程序的有关规定,解决居民与投资国税务当局的税收争端,维护其税收利益。
(二十一)落实和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一是实施税收抵免,消除或减少双重征税。根据税收协定和国内法有关规定,完善境外投资税收抵免制度,特别是多层间接抵免办法,及时对居民境外所得的税款实行抵免。二是落实税收协定饶让抵免条款,确保我国居民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得以落实。
(二十二)规范和加强我国居民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研究制定受控外国公司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检查工作;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反避税力度,重点审计其来源于避税港及境外受控子公司的所得。
(二十三)开展国内外税收信息和管理合作。加强与我国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合作,及时沟通信息,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外国税务当局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建立税收征管互助机制。
五、完善外事管理和国际交流合作机制,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和我国税收中心工作大局
(二十四)完善外事管理制度。修改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系统外事工作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外事计划,进一步做好国税系统联合组团工作;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十五)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外事纪律。严格按照税务系统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和工作程序的规定,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项目和因公随团出国(境)项目的审批,防范越权审批、弄虚作假现象,严格禁止公款旅游。
(二十六)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我局的对外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项目合作和与地区性税收组织的业务交流,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一是承办好SGATAR第38届年会及第4次培训机构负责人会议;二是协助注册税务师协会承办好亚洲及大洋洲税务师协会(AOTcA)第1 6届理事会及第8次会员代表大会;三是执行UNDP牙!~OECD项目,组织参加各类国际会议。
六、建设高素质的国际税收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