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49号)的有关规定,增减挂钩项目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新建农村居民住房社区中学校、道路等占用耕地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免耕地占用税。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上述用地超出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部分,以及节余指标在其他市县交易流转供应相应面积的国有建设用地,凡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均应当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五、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从严控制增减挂钩项目的债务规模
  实施增减挂钩应当充分尊重农村居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量力而行的原则。增减挂钩项目单位需要举借债务的,应当与开展增减挂钩项目所需自筹资金相适应,从严控制债务规模。属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增减挂钩项目单位举债筹集的资金,应当实行银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与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开支,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效果
  为确保增减挂钩不走样,防止出现“重建新、轻拆旧”、“重指标、轻复垦”问题,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增减挂钩项目及其相关收支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督促增减挂钩项目资金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同时,将增减挂钩项目纳入审计范围,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增减挂钩项目,优化用地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加快整理复垦耕地进度,保障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效果。

  实施增减挂钩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统筹城乡发展、保护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确保增减挂钩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和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