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014-02-0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4月30日起,本法规第十三条第(五)项第1目之(2)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4目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本法规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失效。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五项第2目废止。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3.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
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5.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6.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7.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8.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9.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第三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第四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应按照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额的比例划分其退税额和免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