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五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第六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免)税计税依据,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第七条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