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7号                         2014.2.7

相关政策——
公经[2014]247号 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要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和《方案》,相应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工商总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