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但是还没有在全行业推开。
为此建议,允许集团型物流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取消对跨省市总分机构物流企业实行"就地预缴"的政策。允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物流企业集团总机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合并纳税。
三、进一步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多次下发文件,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物流领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得到取消和免征。但是,一些地区没有按照规定取消收费,继续收取有关费用,或者将明收改为暗收,将收费改为罚款。还有一些地区以其他名义继续收取费用,或者将有关收费转到下属或关联单位收取。如国家多次要求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还有许多地区在继续收取,或者转变成下属或关联单位,如检测站的维修维护费用继续收取。
为此建议,组织调查和评估物流企业的收费负担,清理各项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未经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部门委托或授权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对收费过高的项目,予以降低;制止乱集资、乱摊派的不正当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物流企业要求的经营资质较多,有运输、仓储、货代、用地、口岸、危险品等多个方面,涉及的行政审批部门较广,有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多个部门。2012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物流行业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得到取消和调整。但是,一些行政审批项目依然未被取消,如长江、珠江干线水路运输经营审批等。目前物流企业行政审批依然存在审批项目过多,审批手续复杂,审批效率低下的问题。特别是由于管理和程序不规范、不透明,还存在许多"灰色地带",物流企业反映强烈。
为此建议,*开展物流领域资质审批项目调研,**清情况,对症下药,对于必要性不强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对于管理不规范的行政审批提出改进建议和方案加以完善,尽可能地将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对于必要的行政审批也要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缩短周期,加强社会监督。
五、限制垄断经营单位经营竞争性业务和超标收费
港口、码头等经营单位具有较强的区域或专业垄断性。一些地方的港口、码头等经营单位利用自身的控制地位,成立船舶代理企业,或限定进出港企业使用其指定的船舶代理企业,装卸公司、拖轮公司等,垄断经营船代、装卸、拖轮、理货等业务,阻碍了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此外,港口、码头、国际航运企业等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制定垄断性协议,对集装箱运输企业、货代企业和货主高额征收有关费用和押金。例如,马士基等国际航运企业向我国各港口集装箱拖车企业收取铅封费、打单费已有十余年。我们了解到,在其他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区,国际航运企业从来不向有关企业收取打单费。此外,其他不合理收费还包括:单证费、码头操作费、移箱作业费、高速公路集装箱车通行费等,或自行征收不合理费用,如夜间操作费、燃油附加费等,严重影响了有关企业的正常经营。
为此建议,协调有关港口、码头和堆场管理部门,逐步退出区域内具有竞争性的行业。取消国际航运企业收取的铅封费、打单费。合理降低过高的港口收费标准,取消不合理的自行收费项目。各类收费项目明码标价,按照"谁获取服务谁支付费用"的原则操作,不得向集装箱运输企业转嫁费用。
六、取消政府部门限定使用指定产品
近年来,随着对车辆安全管理的重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求部分货运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GPS装置,以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但是,各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都限定企业使用其指定的GPS装置及系统,且不同地区使用的GPS装置往往也不同,系统互不兼容,导致跨区域运营车辆不得不重复安装多个GPS装置,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增加了物流成本,也不利于实现联网联控和跨区域监管。
为此建议,国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制定GPS技术标准,符合标准的产品列入推荐目录,企业自主选择安装,各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强制企业安装制定品牌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