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物流业消除地区封锁 打破行业垄断的政策建议

物联参阅[2013]06号                                                 2013.7.1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国办发[2013]22号)的有关精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调研的基础上,现提出物流业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建立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大市场的政策建议。
一、取消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
物流企业具有网络化经营的特征,许多大型企业需要跨区域甚至在全国开展物流业务。如,德邦物流在全国有3000多个网点,申通快递在全国有5000多个门店。其中,大部分网点是区域公司的业务操作单位,由区域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经营,从事分拨、收件和派送业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理应注册成非法人分支机构。但是,许多地区不允许外地物流企业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设置较高"门槛"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其深层次原因是非法人分支机构不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影响了当地税收。企业不得不在每个网点都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大大增加了企业开办和运营成本,不利于企业资源配置,影响了企业快速做大做强。

同时,外地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存在较多限制。如,要求的注册资本、注册条件较本地企业高,营业范围受到限制,要求提供税收数额保证,要求进驻特定物流园区等,存在较多的地方保护和歧视性对待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业内称为"物流国九条")规定,物流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准手续。但在许多地方此项政策并没有切实执行。对于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的资质,一些地区分支机构不能备案获得,依然需要分支机构单独申请。

为此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允许物流企业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对物流企业设立各类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与本地企业不同的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前置审批条件。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的资质,企业各类分支机构可备案获得,支持物流企业跨区域网络化经营,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二、允许集团型企业统一纳税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对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设置分支机构的物流企业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该政策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企业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应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得由总机构统一纳税。网络化经营、一体化运作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行模式,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不利于企业及时在集团内部统筹盈亏,割裂了物流企业的网络关系,增加了集团运营成本和税负,严重制约着物流企业做强做大。

此外,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集团型企业也面临着不能合并纳税的问题。大型物流企业普遍具有集团统一管控,分子公司分散经营的组织结构。随着集团内部集中采购和专业化运作,极易形成同一企业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的进销项费用严重不匹配。《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201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